首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