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不积水,在最低处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翻碗或者蓖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