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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注册受理通知、技术审评意见告知、注册证书发放和备案信息发布、注册复核、化妆品新原料使用情况报告提交等所涉及时限以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或者发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为国产产品,在境外完成的为进口产品,在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完成的参照进口产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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