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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三节 注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殊化妆品生产或者进口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三十九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事项对产品安全、功效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已经注册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注册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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