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一节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 第十四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申请… 第十八条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