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五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