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拒绝、逃避、阻碍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的,可以视为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情况,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等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公开检查信息。
被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拒绝、阻碍、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限制检查时间,或者检查结束时限制检查人员离开的;
不如实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拒绝或者限制查阅复制、录像拍照、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或者冒名顶替应付检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其他拒不配合检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