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违法线索涉及其他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其通报;通报违法线索不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继续开展。接收违法线索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