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六条 承办协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函复调查结果;紧急情况下,应当自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根据协查请求的期限,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