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三条 接受移交线索单位应当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反馈派出检查单位,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派出检查单位为检查机构的,接受移交线索单位还应当同时将立案情况反馈交办检查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