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应当由被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要时,接受移交线索单位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查证确认。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