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一条 检查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派出检查单位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对其依法立案调查;派出检查单位为检查机构的,检查人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接受移交线索单位),并及时移交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审核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抄报交办检查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受移交线索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后续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