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 第三十条 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负责案件查办、化妆品检查等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衔接。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