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接受移交线索单位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是否对被检查对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派出检查单位;派出检查单位为检查机构的,接受移交线索单位还应当同时反馈交办检查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