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