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