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