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