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