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