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