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一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