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