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九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九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