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