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