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