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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术语含义如下: 第四十五条 省级药监部门应当对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发生的不良反应组织开展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省级药监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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