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主动收集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分析评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