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