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不良反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不良反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记录报告者信息、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不良反应信息、所使用的化妆品信息等内容,并于7日内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自获知上述信息后,将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症状或者体征、不良反应严重程度、不良反应发生日期、所使用化妆品名称、销售所使用化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等信息于15日内书面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