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不良反应报告 第二十条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不良反应报告 第二十条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后,应当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报告,鼓励其告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暂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向所在地市县级监测机构报告,由其代为在线提交报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