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收集、分析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并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配合调查工作;
负责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的使用和管理;
对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进行技术指导;
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