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收集、分析评价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对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建议并配合调查工作;

负责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监测机构和国家监测基地进行业务指导;

开展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