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体系,配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组织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