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