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