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