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