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