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