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