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