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