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八十二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