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八十一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本条中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代表。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