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八十三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