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出租车驾驶员、森林巡视员等。
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出租车驾驶员、森林巡视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