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
春节;
国际劳动节;
国庆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1949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日,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日,10月1日、10月2日。
本条第(五)项具体指:妇女节,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其他纪念日、不放假。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不补假。休假节日不包括职工的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