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三十一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