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